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定名为新钢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条: 本公司经营之事业如下:
- CA01050 钢材二次加工业。
- CA01070 废车船解体及废钢铁五金处理业。
- CA02010 金属结构及建筑组件制造业。
- CA02090 金属线制品制造业。
- CA02990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业。
- CA04010 表面处理业。
- CB01010 机械设备制造业。
- F401010 国际贸易业。
- ZZ99999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 第三条: 本公司设总公司于新北市,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依法设立分公司或工厂于国内外各地。
- 第四条: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条规定办理。
- 第五条: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对外投资金额,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
- 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得对外保证,其办法授权董事会另订定之。
第二章 股 份
- 第七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贰拾亿元整,分为贰亿股,每股面额新台币壹拾元整,得分次发行,未发行股份授权董事会视实际需要决议发行
- 第八条: 本公司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惟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办理登录。
- 第九条: 本公司股务处理依主管机关颁布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规定办理。
- 第十条: 每届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第三章 股东会
-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分常会、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开会一次,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之,并于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于必要时召集之,并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股东,其股东会之召集通知得依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以公告方式为之。
前项通知应载明开会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
股东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 第十二条: 股东因事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应出具本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但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之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之百分之三,超过时其超过之表决权不予计算。股东委托出席之办法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悉依主管机关颁布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办理之。
-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者,其主席以董事长为主席遇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由董事会以外之其他召集权人召集者,主席由该召集权人担任之,召集权人有二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担任之。
- 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无表决权: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已之股份。
二、被持有以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额超过半数之从属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额合计超过半数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之股份。 - 第十五条: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者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 第十六条: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管签名或盖章,并于会后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前项议事录之分发,得以公告方式。
议事录应记载会议之年、月、日、场所、主席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之要领及其结果,在本公司存续期间,应永久保存。
出席股东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托书,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但经股东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第四章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董事九人至十一人,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均得连任。
前项董事名额中,独立董事之人数至少三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独立董事及一般董事之选举均采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之候选人提名制度,并应遵守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令规范。
全体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记名股票之股份总额悉依主管机关颁布之「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之规定办理。
全体董事选任当时所持有记名股票之股份总额不足主管机关规定成数时,由独立董事外之全体董事于就任后一个月内补足之。 - 第十七条之一:本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四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
审计委员会之职权及其他应遵循事项,依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暨其他相关法令及本公司规程之规定办理。
本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后,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其他法令及本章程规定应由监察人行使之职权事项,除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之四第四项另有规定外,由审计委员会行之,其决议应有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审计委员会之召集人对外代表审计委员会。 - 第十八条: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之期限为限。
- 第十九条: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推一人为董事长,董事长对外代表本公司。
- 第廿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之,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会之召集得以书面、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 第廿一条:董事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并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出具委托书列明授权范围,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人以代表一人为限。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錄并依本章程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董事会开会时,如以视频会议为之,其董事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 第廿二条:董事报酬由董事会参照相关同业及上市公司水平议定。
第五章 经理人
-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得置经理人:
一、总经理一人。
二、副总经理、协理若干人。
其委任、解任、报酬及其他相关约定均以契约方式载明,并由董事会以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第六章 会 计
-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会计年度。每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下列表册,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送审计委员会查核后,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
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三、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 - 第廿五条:本公司依当年度未计入员工及董事酬劳之税前利益,扣除累积亏损后,如尚有盈余,应依下列比例提拨:
一、董事酬劳,以百分之一为上限。
二、员工酬劳为百分之二。 - 第廿六条:本公司之股利政策:
本公司所营事业目前生命周期稳定成长,为公司永续经营,考虑本公司未来获利状况,资金需求及长期财务规划,并考虑股东对现金流入之需求,采平衡股利政策。本公司每年度结算如有盈余,董事会拟订盈余分配案时,将考虑公司财务结构、股东权益、兼顾股利稳定性,除有资金需求外,每年度实际分配之盈余占不包括前期之可分配盈余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现金股利部份不低于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计数之百分之十。 - 第廿七条:本公司年度结算如有盈余,于依法缴纳税捐后,应先弥补历年亏损及提列法定公积百分之十并依法令或主管机关相关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余额,得加计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盈余为可供分配盈余数,再视业务状况酌予保留后,董事会拟定盈余分配案提报股东会决议通过分配之;若全数以现金发放时,董事会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决议为之,并报告股东会。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以董事会决议另订之。
- 第三十条: 本公司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以董事会决议另订之。
- 本章程由发起人订立于民国六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 第一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五年七月二十日。
- 第二次修正于民国六十六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三次修正于民国六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 第四次修正于民国六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 第五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 第六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 第七次修正于民国七十七年六月一日。
- 第八次修正于民国七十八年五月十日。
- 第九次修正于民国八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 第十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 第十一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三年六月二日。
- 第十二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 第十三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 第十四次修正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 第十五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 第十六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 第十七次修正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 第十八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 第十九次修正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 第二十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第二十一次修正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 第二十二次修正于民国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第二十三次修正于民国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 第二十四次修正于民国一○四年六月八日。
- 第二十五次修正于民国一○五年六月八日。
- 第二十六次修正于民国一○六年六月八日。
- 第二十七次修正于民国一○八年六月五日。
- 第二十八次修正于民国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 第二十九次修正于民国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